近期,鼓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现任及前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广告合同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广告服务采购合同,A公司依约支付费用后,B公司仅在首月履约便擅自停止服务。多次协商无果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索赔。同时将B公司合同履行期的原股东甲公司与起诉时的现股东乙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B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
针对现股东乙公司,法院指出,其作为B公司当前唯一股东,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原股东甲公司的责任问题,法院强调,债务发生于甲公司持股B公司期间,股权转让仅涉及股权归属变更,并非债务消灭或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且甲公司无法证明其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故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吕颖 陈克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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