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福建铄升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对车辆罐体实际检验的情况下,为广东云浮某运输公司出具2份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违法所得1000元。该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检测行业公信力。今年6月,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案发时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