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张某与孙某在福州某县登记结婚,后共同移居香港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2023年10月10日,因儿子小张申请赴港定居时需提交父母结婚证,张某与孙某二人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到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窗口补领了结婚证。出入境管理处在审核小张赴港定居材料时发现,张某与孙某二人已于2008年3月在香港法院判决离婚,因此补领的结婚证与实际婚姻状况不符,故小张的定居申请被拒。
今年6月中旬,张某与孙某到市民政局窗口要求撤销补领的结婚证,承认在办理过程中提交了虚假声明,并出示了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香港法院判决离婚文书。工作人员审核后告知当事人,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规定,当事人需提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才能依法启动撤销婚姻登记程序。
案例点睛: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隐瞒真实婚姻状况骗补婚姻登记证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后,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撤销婚姻登记程序,结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婚姻历史档案以及当事人举证材料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撤销相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