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小静与小杰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二人资金往来密切。小杰多次向小静转账共6万余元,并为小静购买化妆品、日用品等。小静也多次向小杰转账共11万余元,其中,小静在2023年2月28日向小杰转账单笔5万元。两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小静要求小杰偿还其单笔转账5万元,扣除此前小杰陆续转给她的1.2万元后,还应偿还3.8万元。小杰认为,该5万元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共同生活支出而非借款,因此拒绝还款。小静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静和小杰曾系情侣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款项往来频繁,数额零散无规律,且都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转账款项性质及来源。小静虽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其向小杰催讨的聊天记录也未体现借款总金额及主张返还钱款的具体事由。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小静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感情里的真诚与信任值得珍视,但涉及金钱往来时,理性留存证据并非“不信任”,而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转账时可通过备注明确款项性质,涉及大额资金出借时,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日常沟通中,若涉及款项借贷,也应保留好能体现双方合意的聊天、通话记录,避免分手后因“账目模糊”陷入纠纷。(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绿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