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张舒竹 张世君
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试图用“替身”掩盖逃逸事实。10月8日,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两起“顶包案”,让“为朋友两肋插刀”变成了“为顶包自陷囹圄”,给心存侥幸者敲响警钟。
202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丁某驾驶车辆行驶时,不慎与行人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丁某没有停车报警,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为了逃避追责,他找到丁某甲,指使对方驾驶肇事车辆返回事故现场,冒充肇事者处理后续事宜。
然而,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诸多疑点:丁某甲对事故细节的描述前后矛盾,现场痕迹也与他的供述不符。经过进一步侦查,真相很快浮出水面——真正的肇事者是丁某,丁某甲只是“顶包者”。
案发后,丁某主动投案,并与杨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54.5万元,取得了杨某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其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的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丁某甲另案处理,受行政处罚。
“做了件蠢事,帮朋友逃罚,逃避解决不了问题,认错才是成长。”这是另一起“顶包案”当事人卢某的忏悔。
2023年初,卢某的朋友罗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为帮罗某逃避法律制裁,卢某动了“顶包”的念头。案件侦办期间,他先后三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坚称“案发当晚是自己开的罗某的车,还把罗某送到派出所附近”,试图将酒驾责任揽到自己身上。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卢某的谎言逐渐暴露。2024年11月14日,意识到无法再隐瞒的卢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包庇罗某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明知罗某涉嫌醉酒驾驶,仍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考虑到卢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最终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两起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特别提醒,不少人误以为“帮朋友顶包”是“讲义气”,却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法律。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顶包的行为,办案法官进一步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就是法定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事后赔偿获谅解,也无法消除逃逸和顶包的违法本质,仍需承担相应刑责。
“包庇行为就像给错误‘盖稻草’,看似暂时掩盖了问题,实则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法律困境。”办案法官强调,遇到朋友涉嫌违法犯罪,正确的做法是劝其主动投案、配合调查,而非帮其逃避,否则“救友”不成反“坑己”,最终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