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的劝酒常被视作热情,却少有人将“劝阻酒驾”当作必尽之责。近日,福州台江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用法律判决厘清界限:共同饮酒者(同乘者)放任他人酒后驾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4年6月的一个晚上,郑某与朋友苏某、林某一起吃火锅,饮用了一些啤酒。酒足饭饱后,三人离开饭店,郑某开车送苏某、林某回家,结果在一个路口没刹住车,追尾撞上前方静止等候红绿灯的小货车,造成小货车驾驶员余某受伤、两台车辆受损。
交警到场检测发现,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57.15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认定郑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余某向台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苏某、林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最终,法院经判决,除驾驶人担主责外,两名同饮者因未劝阻酒驾各承担5%赔偿责任。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郑某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郑某、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应对余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林某、苏某与郑某共同饮酒后,明知郑某酒后驾驶却未尽提示、劝阻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酌定林某、苏某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郑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林某、苏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董清 江紫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