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9月16日电,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其中提到,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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