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福州某科技公司与员工邓某的劳动争议案作出裁决,判定该公司向邓某支付赔偿金。
7月30日晚,该公司临时要求软件工程师邓某8月1日前往成都出差,但未告知出差任务、出差期限、住宿安排及差旅补贴等事宜。邓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司出差安排,但希望公司明确以上内容,担心公司的外派会在事实上造成工作地点的单方调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福州),因此希望公司推迟报到时间。
该公司负责人未明确答复邓某诉求,仅称“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邓某认为,公司从未制定或告知相关规章制度,主张双方书面协商明确出差细节,但被公司拒绝,邓某遂拒绝此次出差。次日,该公司以邓某拒绝出差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
邓某向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时,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员工;规章未明确的事项,应秉持人性化原则与员工书面协商,保障双方利益。本案中,公司依据不存在的制度以劳动者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故判定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例点睛:
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等事项,需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更要依据法律,避免造成不规范用工。(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邹炜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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