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检察机关秉持公正执法的原则,依法对李刚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李刚身为公职人员,本应秉持廉洁奉公的职责,却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搜集证据,确凿地证实了李刚的受贿事实。此次提起公诉,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向社会传递出坚决打击腐败的坚定决心,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刚利用担任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温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成都市温江区委副书记、区长,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