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的领域,一场别开生面的“穿越”事件悄然上演。老白茶这一传统饮品,本应在岁月的沉淀中散发独特韵味,却意外撞上了职业打假人。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虽有其特殊性,但也应给予有限支持。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在复杂商业环境中的权衡与考量,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行为的泛滥,又避免了职业打假人过度利用法律漏洞,为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商业道德的坚守提供了重要指引。它仿佛是一道穿越时空的裁决,在当下的商业舞台上引发了深刻的思考与讨论。
一边是虚标生产日期的“老白茶”,一边是专找漏洞的职业打假人,这样的特殊交易,又该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有关白茶的买卖合同纠纷。
近日,林某以每饼300元的单价在某茶行购买了10块白茶饼,茶饼上标注了执行标准号、生产商,以及2015年4月的生产日期。林某发现,该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号在2016年才施行,而标注的生产商在2017年才成立,该产品有虚假标生产日期以伪造老茶的嫌疑。
随后,林某又购买了10饼,总共支付货款6000元。收货后,林某即向鼓楼法院起诉,称该茶行涉虚假宣传,应按照货款价的十倍进行赔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茶饼所标注生产商的成立时间及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号早于该执行标准的实施时间,可以确认案涉茶饼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以求高价售卖的情况。茶行作为销售者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然而,老白茶茶饼本身可长期贮存,有特殊属性,林某无法证实案涉茶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已产生实际损害。考虑到林某短期内购买案涉茶饼20块,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所需,且林某近年来已在省内提起类似诉讼案件达数十起,存在“知假买假”的牟利意图,不应倡导。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该茶行按照茶饼单价十倍赔偿林某3000元,并退还货款6000元,驳回林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若在食品标签上故意错标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可得到支持。
在此,鼓楼法院法官提醒,合法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经营者应杜绝虚假标注、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等违法行为,切勿因小失大;消费者切勿将法律赋予的维权权利异化为牟利工具,可通过12315热线等正规渠道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