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营合同中,当陷入僵局导致损失时,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关键问题。一方可能认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另一方则可能有不同看法。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那么按照条款规定来确定责任方较为清晰。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过程、双方的行为以及导致僵局的具体原因等因素。例如,是一方故意违约还是客观不可抗力导致的僵局,这些都会影响责任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途径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以避免双方因责任不清而产生更多的损失。
运营合同陷僵局出现损失谁担责?
法院:守约方拒绝接收导致损失扩大,自行担责
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管理运营合同纠纷案:违约方B公司通过多途径通知解约并移交房屋后,守约方A公司因拒绝接收房屋导致空置损失扩大,法院依法认定A公司对扩大部分损失自行担责。
2019年8月1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管理运营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管理运营涉案房屋,管理期限至2022年8月14日。B公司依约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截至2021年8月14日的租金后,因经营调整与A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未果,于2021年11月3日邮寄解约通知函及单方签章的结算协议,明确提出当日解除合同。A公司对单方解约行为不予认可。
2021年12月29日,B公司向A公司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解约通知及房屋密码锁密码,正式移交房屋管理权,但A公司拒绝接收。直至2022年10月8日,仓山法院判决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后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2021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的房屋租金。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提前解约构成违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守约方在违约发生后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B公司已通过邮寄通知、短信发送密码等方式多次表达解约意愿并移交房屋,而A公司持续拒绝接收,导致房屋长期空置,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证据链完整性等因素,酌情支持A公司主张的租金至B公司发送密码后一个月,对超出该期限的租金诉求不予支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兰幼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