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往往是一个复杂且极具争议性的话题。从表面看,若有确凿的证据,如受害者身上的伤痕、相关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且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似乎可认定为铁案。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诸多因素影响判断,比如双方在情感和认知上的偏差、后续的利益纠葛等,都可能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从而使原本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变成冤案。所以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说订婚强奸案就是铁案或冤案,需要全面、深入地调查和分析各种情况。
不少人将这次大同订婚强奸案,说成是会影响结婚率,说成是彭宇案,甚至认定,在这样的司法制度下,男人随时不安全。
我只能说,他们想多了。
今天来谈一下关于这次案件中的一些法律上面的争议问题。
不少网友总是在质疑某一个证据不是铁证,甚至包括王菊这样的大V,他们说,不能证明插进去了呀,最多算强奸未遂。
当然如果仅仅讨论到这,我认为是理性讨论。对司法嘛,当然要警惕。至少,主张这个案子是强奸未遂的人,他并不认同可以对这个女人进行强奸,也不否认强奸的存在,只是认为判错了、判重了。
强奸未遂,要判一年到七年,视情况而定。连裤子都没脱完,旁边来人吓跑了,也叫强奸未遂,他与没有操作成功,性质也差了很多。判个三年一样很正常。
既然是强奸,女方不配合,没操作成功或没完全成功,也不奇怪。这个我认为是正常讨论。
只不过民间依然只能网上判案,由于强奸案在中国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奉行审判不公开原则,因此,所有人看不到案卷,具体的细节,我们无从得知。我也不能说,判强奸对,还是判强奸未遂罪对,没有具体的案宗,谁能言之凿凿对错?
但更多的人是在说,犯罪不成立。
他们的意思是,每一个证据,都不是铁证,因此,要奉行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个就值得讨论了。
先来说一个常见的法律原则,那就是孤证不立。
“孤证不立”并非绝对禁止使用单一证据,而是指单一证据本身通常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的充分依据,尤其是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里的“孤证”可以是:
单一言词证据:
如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唯一定案依据本身就是“孤证不立”的一种体现)或单一证人证言。
单一实物证据:
如仅发现一枚指纹,但无法合理解释其留在现场的时间和方式。
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即使有多项证据,但若各自证明力均不强,或指向性不明,也可能实质上构成“孤证”的困境。
需要强调的是,“孤证不立”并非机械的数量论。一个经过严格鉴定、来源清晰、指向明确的关键物证(如现场提取并与被告人匹配的DNA),其证明力可能远超数个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证言。
关键在于证据的“质”和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关系”。
接下来就要谈到定罪的证据原则了,那就是证据链。
完整证据链是克服“孤证不立”局限,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想状态。
关联性 : 证据链中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与待证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实质性联系。
一致性 : 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在关键情节上相互吻合,没有无法解释的重大矛盾。
相互印证: 不同来源、不同种类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共同指向同一事实。例如,被害人陈述的时间、地点与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出现在该区域的时间、地点相符。
排他性 : 整个证据体系能够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尤其是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证据链指向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合理解释。
完整性 : 证据链应尽可能覆盖犯罪行为的主要环节和关键要素,如犯罪时间、地点、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方面等。
也就是说,手上可能有六个证据,这六个证据,从孤证不立的角度看,都不够强,不能直接定罪,但六个证据连起来形成了证据链,那就叫铁证如山了。
不少男性认为,以后自己随时变强奸犯了。
但我要告诉你的是,在中国,不管是现在还是过往,遭遇强奸而没法为自己伸张正义的女人数量,远远是那些被冤枉男人的几千几万倍。
之所以难以告成,不仅因为社会环境 ,还因为强奸案极难形成证据链。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被害人意志”(或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违背意志”或“缺乏同意”是其关键构成要件,也是证明的难点所在。
性行为发生是比较容易证明的, 通常可以通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如有)、医学检查(精液、DNA、损伤)、现场勘查等证明。相对而言,这是较易证明的部分,但只要你晚一点,犹豫一下,证据就消失了。
但如何证明违背意志,这是非常难的。
首先是需要受害人陈述,其关于反抗、拒绝、恐惧、不情愿的描述。
还需要反抗证据,比如身体伤痕(被害人、被告人)、撕破的衣物、现场挣扎痕迹。
但是这一点,就是重大争议点,也是难点。
因为不同人面对强奸的反应是不一样的。
不反抗,就是自愿的吗?不是。有罪犯手上有刀,嘴里威胁不从就杀了你,敢反抗吗?还有的人大脑一片空白了,只会哭,任人摆布,难道就是自愿的吗?
这次大同订婚强奸案女主还有两处淤青,这是这位女性反抗了,没有反抗呢?没有伤呢?就能说明是自愿吗?当然不能。
所以,若是自己没有反抗,没有伤情,只有性关系证据,女人要告,也不容易的。
事后也是证据之一,比如事后向他人哭诉(及时报案或倾诉)、情绪异常表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目击者关于事前胁迫或事后状态的证言。
只要心里痛苦犹豫几天,错失时机,也告不成。
在大同案中,就有这位女性在车上事后向母亲哭诉,因为男方车上装有行车记录仪,所以记录下来了,成为了证据。
被告人的行为也是一种证据。
使用暴力、威胁、欺诈手段的证据;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精神障碍等无意识或无能力状态的证据;事后毁灭证据、逃跑、谎言等。
这次被告人在电梯监控里的把女人强拉回房间,阻止女方下楼的视频,也是证据。
.你知道吗?在这个案件中,属于在证明强奸罪中的铁案了,因为证据太多了,按前面所述的证据链要求,虽然每一个证据,都可以作其他的解释,但是所有的证据串起来,包括床单上的精斑,双方体液混合物,包括后面在车上与女方母亲谈判等等,全部构成了证据链中的一环。
这些所有的证据,全部指向了强奸事实的发生。他们之间相互不冲突,相互印证,具备有高度的一致性。
那么,这就不是疑罪了,而是铁证如山的案子啦。
你想想,一般的强奸案,哪来这么多证据?还有行车记录仪把事后谈话全录下来,有电梯视频把被告人阻止受害人求救录下来了,性行为也能证明发生了(是不是进入是另一个话题),男方也不否认发生了性关系。
全部对上了。
这时男方要否定,不是不行。
必须有一套更有说服力,能解释前后所有事件的一套叙事,才能打破这个证据链。
针对单个证据的质疑,说有这个可能,有那个可能,那都是没有用的。
比如,男方母亲说,女方要跑出去,因为闹情绪了,所以男方追出去把她强行抱回来,怕出事。
但为什么呢?出了什么问题,导致女方会有这样的反应呢?
男方家属解释不足以推翻前面的那个完整一致性证据链形成的叙事。
他还要解释,为什么女方母亲在车和他谈判,要求尽快结婚,声称毁了她女儿,但男方未反驳,而是说要回去和母亲商量。
还要解释为什么女方在房子里点火求救。为什么男方要抢走女方手机,在车上才还给对方。由于行车记录仪的存在,证据太丰富了。
说实话,现在就给他一个月的时间去重编这个故事 ,估计都编不圆了。
这时,司法给他定罪太简单了,因为前面所有的证据,全部指向了强奸这一事实,而男方所有的辩解,都只能在局部,而非全局。
也就是男方否定不了证据链的完整性。
绝大多数强奸案,有伤情,有马上报警,有性关系证据,就可以定罪了。远远比这个案子的证据少。
因此,在强奸案中,构建完整证据链并非要求每一环节都有“铁证”,而是要看各种证据(直接、间接;言词、实物;主观、客观)能否形成一个相互支撑、逻辑自洽、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体系。
这其中,一致性是关键性的。
男方家属事后的反应就是胡乱找方法解释,一会说女方和男方早就同居了,拿出内衣来作为证据,一会又说,处女膜还在,没有强奸(如果早同居了,处女膜怎么会还在),一会又说,发生了性关系,但对方是自愿的。(如果声称处女膜还在,又为何宣称对方是自愿的)
这三条就是相互矛盾的,失去了一致性。
他试图去攻击每一个控方的证据点,结果自己形成了完全矛盾冲突的论述,假设你是个陪审员,是会相信始终前后一致的证据链,还是会相信男方母亲的各种矛盾的论述?
整体证据需要达到足以让法官或陪审团确信,除了被告人实施强奸这一结论外,没有其他合乎情理的解释。
被告人提出的“自愿”辩解,必须被证据链所有效驳斥。
各证据之间要能够形成合理的因果联系和时空顺序,共同指向犯罪事实。
所以啊,以我的法律知识,这个案就是个铁案。
或许你说既遂还是未遂,这个是有讨论空间的,由于具体资料没有,讨论不了。在强奸案的案卷中,要对性行为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一般难以公开,所以我们讨论也没有意义,但可以质疑。
但你要是说强奸不存在,说这个属于疑罪从无,那就有点扯了。
或者你反过来想一下,一个女性在这种环境下被强奸,还需要哪些证据才够去告这个男的呢?如果你认为这都不够,那大部分强奸犯都可以逃脱了。
这个男的就是因为认为强奸未婚妻不应该有事,才会有后续那么多操作,留下那么多证据。
陌生关系的强奸犯,早跑没影了,哪有这么多证据?
因此,只要你不强制他人,大概率上,根本不用担心被诬告去坐牢。
其实我知道,大多数人不过是对彩礼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