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确规定,存在虐待、性侵害、酗酒等情形者禁止从事学前教育行业。这一举措意义深远。学前教育阶段的孩子身心脆弱且处于认知与性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需要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虐待与性侵害是对孩子身心最严重的伤害,绝不容许有此类行为倾向的人涉足该领域。而酗酒者可能存在行为失控风险,也不适合陪伴幼儿成长。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学前儿童的高度保护,从源头上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纯洁性和安全性把关,确保孩子们能在充满爱与责任的教育环境中茁壮成长。
在教育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敬波介绍,新出台的学前教育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情形:
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此外,第八十条还针对幼儿园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要求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幼儿园教职工有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结合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所在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总台央视记者 高晨源 刘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