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遇到这些情形可减免公证费》
福建在公证费方面有着人性化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减免公证费。这一举措体现了对特殊群体和特殊情况的关照。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办理与基本生活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时,公证机构可减免费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还有在公益事务方面,涉及到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行为,也有可能获得减免。这有助于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权益,让公证服务更具普惠性、公平性,也体现出福建在司法服务领域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日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减免的。(记者 赵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