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典型案例,这一举措有着多方面重要意义。这些案例犹如一盏盏明灯,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导向。一方面,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表明,在合法合规框架内的轻微失误或非主观恶意的违规行为,存在被宽容对待的可能,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与温度。另一方面,这些典型案例也是对监管尺度的公开阐释,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它们涵盖不同领域,以实际事例让各类市场参与者能够直观理解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市场秩序在法治与包容的氛围下健康稳定发展。
福州新闻网8月13日讯(记者 朱丽萍 实习生 林诺遥)为推进精准稳妥执法,防止“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依法推行轻违不罚、初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8月13日,记者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去年以来,全市系统不予处罚176件,减轻处罚183件,从轻处罚187件,减免处罚金额1859.3万元。
案例一:马尾区某某小吃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1月22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某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悬挂的《小餐饮登记证》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申领了新的《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实际危害后果。
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晋安区某某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16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上运营名为“福州某某医院”的小程序,该程序上销售的一款名为“无痛胃肠镜套餐”的商品(医疗服务)标称已售2471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小程序从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16日的后台销售统计数据报表,未发现有“无痛胃肠镜套餐”的商品(医疗服务)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系其在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媒体进行宣传,涉案商品实际销售数量为0,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该局调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该局予以采纳,经集体研究决定减轻处罚。
案例三:长乐区某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23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5包花生(生产日期:2023/06/02,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80克)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店超过保质期后售出3包,违法所得为15元。综合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主动销毁剩余的15包过期花生,且货值金额仅90元,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四:仓山区某某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老姜案
2023年11月,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转来的仓山区某某蔬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老姜的网络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生姜时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不合格老姜货值金额95元,违法所得95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在平台上采取召回措施,并关闭了其开设的网店。
当事人的经营规模与“三小”中的食品摊贩等同,参照《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关于减轻处罚幅度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做到了过罚相当。
案例五:福清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案
2024年5月,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转送国家互联网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编号YPJC202404190064线索信息的通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药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无货电商,以一键发货方式从事电商经营活动,自2023年12月起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其京东网店上架销售药品。截至案发,有2名消费者在当事人网店先后下单3盒药品,当事人违法所得367.95元。
办案机构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案发,亦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药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案药品品种、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少;同时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改正积极联系消费者退回药品”,最终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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