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祝佳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
申请人陶母与被申请人陶父曾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二人的儿子陶某被诊断为脑动静脉畸形,脑室积血。陶某12岁二人离婚,约定陶某由陶父抚养。2022年8月,陶某因右下肢疼痛再次住院,并将大腿截肢。一年后,陶某再次住院,被诊断多种严重病症。现陶某虽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且不能独立生活,陶母请求依法指定其为陶某的监护人,而陶父亦要求成为陶某的监护人。
本案中,由于陶某无配偶子女,陶母和陶父分别系陶某的父母,具有同一顺位的监护资格,综合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故法官作出指定陶母为陶某监护人的判决。
这起案件体现了离异后夫妻间养育孩子方面的矛盾和冲突,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这不仅仅是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夫妻离婚后,要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确保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关心和保障。
龙潭法院也将与社会各界一同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对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进行探索,着力解决弱势群体“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