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燃气专项排查整治。
整治中,发现遵义一家燃气有限公司汇川区配送中心,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表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保证燃气安全生产的“关键角色”,是排除燃气事故隐患的“吹哨人”,是避免特重大燃气事故的“最后屏障”。但在燃气领域生产经营过程中,燃气公司配送点出于人员成本考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出于个人经济收入考虑,兼职情况屡见不鲜。但兼职行为意味着安全人员不能随时在岗,显然违背设立专职安全人员的初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燃气有限公司汇川区配送中心的个别行为,明显违反《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综上,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燃气有限公司汇川区配送中心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该燃气有限公司汇川区配送中心经营负责人表示:在这次燃气大排查中,公司确实暴露出人员管理不当、安全意识欠缺等问题,对处罚结果完全认可,会积极做好整改,今后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燃气生产经营安全有序。
来源 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 王其伦
二审 吴浩宇
三审 钱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