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6月7日,萧鹏和代理律师到宁乡市法院参加庭审。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图
此案由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受理,2023年5月6日曾进行首次庭审。6月7日下午,宁乡市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澎湃新闻记者在法庭旁听注意到,被告方当庭提交新证据证明已删除此前录入的人脸照片,但原告方质疑第三方公司仍存储其他人脸特征信息。当事双方均不同意调解。经过辩论后,法官宣布休庭。

萧鹏购买车险的电子保单。受访者供图
车主萧鹏是长沙宁乡市人。2020年8月30日,他来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显示,萧鹏当天缴纳360元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缴纳1868元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于是,萧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3年3月,萧鹏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和该公司的宁乡支公司。
张群林还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删除其人脸信息的诉求,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第47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的,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受访者供图
被起诉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及宁乡支公司委托了同一名代理律师。宁乡支公司提交了书面的民事答辩状。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法庭表示,两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方指出,原告起诉依据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生效于其投保行为完成之后,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就算适用民法典等法律,因原告已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故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还认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庭审:被告称已删除人脸信息,原告质疑仍有第三方存储
2023年5月6日,此案在宁乡市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质证时认为,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上述证明内容,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不能为堵住内部管理漏洞而给消费者带来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6月7日下午,宁乡市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澎湃新闻记者在法庭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对于被告提交的视频证据,原告质证时认为,被告是在原告起诉之后才删除相关信息,而此前被告对原告删除信息的要求置之不理,本案中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方还表示,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证明删除了原告的人脸照片,未能证明删除了原告的人脸特征数据信息。
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据其了解,原告的人脸信息此前存储在公司内部系统,并不存在所谓的“第三方”;除了人脸照片,并未收集或形成其他人脸信息。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收集的客户人脸信息,除人脸照片外是否还形成其他数据信息?是否有第三方存储了客户人脸信息?在庭审中,法官要求被告代理人近期与保险公司技术部门沟通,弄清楚这一情况。
原告方表示,将根据被告对上述问题的答复,再考虑是否申请专家对被告删除信息情况进行鉴定。
经过法庭辩论后,审判长表示,因当事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期编辑 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