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明大华中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迅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442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立案执行。
南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迅飞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
因被执行人天津迅飞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南开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一并被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迫于限制高消费的压力,于2023年1月已经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法执行结案,并于当月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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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开区人民法院
编辑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