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一审判决: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射雕英雄传》剧照
二审判决:
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
在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治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