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跳湖身亡,同饮者是否担责?黄岛法院这样判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李晓燕
现代人生活压力大,偶尔借酒消愁本无可厚非,但饮酒要量力而行,切忌过量,席间如果有人醉酒,同饮者负有照顾、护送、救助、妥善安置的义务,避免醉酒者遭受伤害,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近日,黄岛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孟某、邱某、姜某、杨某自酒吧饮酒结束杨某已醉酒,后杨某哭闹情绪不稳定,作为共同饮酒人和社会普通理性人,三被告能够预见到醉酒的杨某情绪不稳定,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三被告未对醉酒后的杨某妥善安置,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致使在找寻邱某的过程中杨某跳湖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