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电脑被攻击了!"
"我的系统被勒索了!"
"我的信息被泄露了!"

发生这种事情
大家一定会谴责
攻击网站和窃取信息的不法分子
但大家知道吗
网络运营者同样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案件回顾
近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快递营业点存在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风险。
经查,该 快递营业点负责人由于缺乏网络安全意识,店内一台打印物流订单信息的电脑未安装任何计算机病毒防范软件,致使该电脑遭受了木马病毒攻击,导致部分收发快递的 客户信息泄露。因发现及时,未造成客户数据大量泄露。


该营业点由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渝水公安对该快递营业点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随着网络服务应用和普及
网络运营者占据大量社会资源
也应承担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
网络运行安全义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等义务内容
就是为了有效预防
各类网络安全案事件的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渝水公安 温馨提示
网络运营者要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否则或将受到法律追究。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