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泥鳅并售卖获利,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更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近日,成都锦江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刑罚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2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及罚金。据了解,这也是锦江区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禁渔区放置“地笼”捕泥鳅出售获利
5人被辖区警方当场抓获
去年夏天的一天凌晨,廖某、钟某、陈某等一行5人,偷偷摸摸地来到成都锦江区河滨路附近河域,他们是为了来收取前日放置在这里的“地笼”。通过这些“地笼”,他们各自捕获泥鳅重量从几公斤到十几公斤不等。随后,5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认定,锦江河滨路段属于禁渔区,5名被告人使用的“地笼”属于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廖某、钟某、陈某涉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分别为5544元、2816元、2939.2元。
另查明,廖某、钟某自2019年以来,陈某自2021年以来,以出售营利为目的,连续多次在锦江河滨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捞泥鳅,并出售给刘某、高某以及叶某(另案处理)、某养殖场(另案处理)等水产经营人员。其中,廖某获利17.1万余元,钟某获利13.3万余元,陈某获利6.3万余元。
刘某、高某明知泥鳅系他人非法捕捞获得,仍予以收购。刘某向廖某、钟某累计收购价值17.4万余元,高某向廖某、钟某累计收购价值10.1万余元。2022年7月24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月27日,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3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还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
锦江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钟某、陈某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高某、刘某两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另外,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此外,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廖某、钟某、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5544元、2816元、2939.2元。三人还将通过成都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法律知识多一点>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是禁渔区和禁渔期?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是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法院惩罚不是最终目的,“破坏者”通过承担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转变为环境的“修复者”,修复生态环境体现了有损害必有赔偿的生态保护原则,有助于恢复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守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