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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晚,运城临猗。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冀E牌照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民警查处酒驾的检查点时,突然掉头快速驶离。执勤民警立即通知前方卡口拦截。白色轿车一路“狂飙”,在峨嵋大道与五一路交叉口拦截点,撞坏数十个隔离锥桶后闯卡而过,沿五一路由北向南继续逃窜。
数分钟后,涉事车辆左转弯准备进入北环路,但由于速度过快方向失控,直接撞飞路旁的一个垃圾箱并冲上路沿石,与路沿石上停放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直到发动机灭火后才停了下来。
赶到的执勤民警立即对醉醺醺的驾驶人王某某采取控制措施。经化验,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04.9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同时查明,王某某及驾驶的冀E牌照小型轿车,涉及多项违法未处理,其所持的C1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目前呈无证状态。
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并涉及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01
醉酒驾驶
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之祸(1)
02
交警查酒驾时企图逃跑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醉驾之祸(2)
蜀黍提醒
如果逃跑的过程中,执法记录仪清楚地记下了逃跑人员的 暴力反抗行为,即便是在酒精上头不清醒的前提下,还是极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这个时候就不是简单的“罚款+拘留”了,而是触犯了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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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如果还是抑制不住自己
心存侥幸妄图以身试法时
就拿出来看一看,清醒一下

来源:临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