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工伤保险未足额办理,员工受了伤公司该如何赔偿?湖南高院网站日前公布一起案例,汨罗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支付。
杨某于2020年3月6日入职湖南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20年10月8日,杨某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受伤。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为工伤,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杨某向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后,杨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认为,所在公司没有为自己足额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自己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发生后,公司仅支付了少部分生活费,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公司辩称,杨某的工资标准在仲裁中已经足额甚至超额计算,不存在还要补差。杨某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已经获得了误工费赔偿,不应再支持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补偿,杨某受伤后就一直没有来上班,实际已于2020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杨某支付了4507元。杨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工资为4653.43元/月。公司为杨某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958.6元,故公司应当补足差额,向杨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49953.37元。公司应当支付杨某停工留薪期待遇23267元,已支付4507元,还应支付1876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杨某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