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是云南森林防火期
3月1日至5月31日
是云南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这些引发森林火灾典型案件
将以“以案释法”的方式呈现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
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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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田某岗失火、秦某淋、秦某科、田某胡涉嫌包庇案:2021年4月23日,田某岗、秦某淋、秦某科、田某胡四人在功果桥镇核桃坪村委会蜂子岩山采蜂蜜时,用香薰蜜蜂后将香随意处置,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134.996公顷,造成经济损失264万元人民币。森林火灾发生后,秦某淋、秦某科、田某胡至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包庇田某岗。 2021年5月1日,四人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移送云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森林火灾的危害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三、法律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五严禁”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林缘:
一是严禁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
二是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是严禁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是严禁焚烧垃圾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五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
来源:云龙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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