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区委依法治区办特推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知应会》第二十九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适用范围?
答: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哪类人员?
答: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实施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4、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
5、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
6、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7、不同政务处分的期间应如何确定?
答: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
8、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什么人员应受到政务处分?
答: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9、对公职人员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
10、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