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被单独继承吗?
普法小杰
2023-03-26 1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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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被单独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如果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争议地为其父母的宅基地,但因争议地上一直未进行建设,并无房屋等建筑物,那么,继承人继承房屋进而通过房屋产权转移而享有争议地宅基地使用权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您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XX号行政裁定书

陈某1与陈某2系同胞兄弟,争议地位于XX镇XX村范围之内,是由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集体土地,原属陈某1与陈某2家的部分祖坟地。上世纪70年代末,原生产队将陈某1与陈某2家的祖坟地作为宅基地划分给陈某1与陈某2二人父母使用。陈某1与陈某2父母相继去世。1986年10月5日,根据相关材料原乡人民政府给陈某1出具《土地(屋基地)证明书》。2007年,陈某1准备在该地块上建房,陈某2要求平分该地块使用权而发生纠纷,经其亲属等人调解,双方同意平分土地使用,东边土地归陈某1使用,西边土地归陈某2使用,但双方最终没有签订调解协议。2008年,陈某1在争议地西边建造一栋两层楼房。2014年,陈某2原居住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拆迁,陈某2拟在争议地上建房,双方再次发生争议。2015年3月,陈某2向镇政府申请处理其与陈某1对争议地的权属纠纷。2015年10月9日,镇政府根据相关材料作出《关于陈某1与陈某2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确认给陈某2使用。陈某1不服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7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县政府在复议决定中认定“1986年10月5日,原乡人民政府给予申请人陈某1出具了一份《土地(屋基地)证明书》,记载争议地为申请人陈某1使用,陈某1已经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2016年3月22日,陈某2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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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陈某2在城里工作为城镇居民户口,早年已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外村村民。陈某1亦不是该村村民,除争议地外,陈某1现在该村至少还拥有一处宅基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地的权属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专为解决农民居住问题而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包括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户口,且已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则当然不具备再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首先,陈某2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并非争议地所在的村的村民,不具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其次,陈某2早年将宅基地转让给外村村民使用,即使不考虑陈某2已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身份问题,其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请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批准。陈某2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争议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如陈某2所主张的,争议地为其与陈某1父母的宅基地,但因争议地上一直未进行建设,争议地上并无房屋等建筑物,本案亦不存在陈某2继承房屋进而通过房屋产权转移而享有争议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同时还需指出的是,陈某2原居住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拆迁,陈某2如果已经签订协议,可以通过回购方式获得安置。综上,陈某2不具备取得争议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和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综合本案的证据来看,争议地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属于陈某1。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陈某1在争议地西边已建有房屋并居住,同时其在该村至少还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本案争议地宅基地再确定给陈某1使用,明显不符合宅基地用于保障居住权、“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其次,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陈某1本人亦非争议地所在村的村民,并不具备取得争议地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

陈某1与陈某2是同胞兄弟,多年来,两家因争议地归属问题矛盾颇深,难以调和。争议地的权属问题仍处于待定状态,陈某1与陈某2两家矛盾仍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该村所在镇政府应当主动履职,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争议地实际情况和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尽早做出处理决定,明确争议地的归属,定纷止争,真正化解本案所涉的行政争议。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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