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崇伟,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核心成员
中国有句古话说父债子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替他偿还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财产权利,而不继承财产义务。分割遗产时,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实际上就是继承人履行财产义务的行为。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孙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2019年孙某向钱某借款50万元,并签订《借条》一份。孙某后于2021年11月去世,孙某的妻子李某及女儿小孙为孙某的法定继承人。钱某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孙某去世后应当由李某、小孙承担共同偿还义务,遂起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孙某与原告钱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50万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由于孙某于2020年去世,在其去世前两年无工作收入,且因治病花费了他本人的所有积蓄,故孙某无遗产留存。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钱某和债务人孙某之间存在50万元本息借款合同。而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孙某的该借款50万元本息债务为孙某的个人债务。其次,因原、被告各方均认可孙某生前未留下任何书面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等,故两被告作为孙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两被告应在继承孙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孙某所欠原告的上述本息债务。

从上面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孙某生前所负的债务是需要由继承人承担的,但承担的范围在继承的遗产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
结合法条及案例,我们可以延伸假设加以分析:
第一,如果孙某的遗产实际价值只有30万元,故孙某的继承人只需偿还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需偿还。如孙某的继承人为了顾全孙某的名誉,也可自愿清偿超出的款项,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第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孙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孙某的遗产,那么也不应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