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案例
为引导广大女性
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现推出“维护她权益”专栏
其中筛选了
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助力妇女姐妹提高维权能力
【案例】
蔡某(男)与高某(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0年蔡某与高某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蔡某向黄某借款13万元,并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因蔡某未能偿还借款,2021年,黄某将蔡某及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本案中债权凭证——借条上仅有蔡某一方签字,高某陈述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
2.从案涉借款金额看,超出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黄某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对黄某要求确认该笔债务为蔡某、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高某共同偿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明确 了“共签共债”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妇女维权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共债”的原则。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共签共债”的认定标准,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现象,对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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