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案判全额赔偿,法官不糊涂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案开庭#中国是个崇尚“尊老爱幼”的民族,但如今社交媒体却常出现不该有的“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的讨论。出现这样的讨论缘于少数老人倚老卖老,经常做出“出格”的举动,令社会难以接受。当然,毕竟每个人都有变老的时候,之所以有这种讨论,可能与“××后遗症”有关,那些年轻时一直“搞运动”,嗓门特别大,还特别喜欢窥探他人隐私,特别喜欢举报他人甚至特别喜欢动手的那些人变老了。
最新消息是,老太太故意推倒摩托车一案于今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事件发生于 2022年6月,上海陈先生正常停放的摩托车被一老人故意推倒,损失16000多元。事后,老人态度强硬拒不赔偿,监护人避而不见,陈先生坚决维权。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笔者认为,应该是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经过陈先生半年的努力,老人被逮捕。2023年1月24日,推车的老人因病去世,案件的刑事部分也随之终止。涉及民事赔偿部分,陈先生决定向老人的继承人(即老人的儿子)提起诉讼,维权到底。至此,肇事老人的继承人没有露面。
过去我们总是说“每个‘熊孩子’的背后,一定有个‘熊家长’”。结合该案例,我想这个肆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老人,背后是不是也有一个不讲道理的儿子?
即使我们不将这位老人的“损人不利己”行为往道德上扯,就算是老人年纪大了可能大脑不是太够用,但她损坏了他人财物,理所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啊。犹如小朋友顽皮,砸坏了邻居的东西,监护人能不按价赔偿并赔礼道歉?
该事件如果处理得好,双方诚恳商量,应该仅止于损害赔偿阶段,根本就不会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毕竟作案人这么大年纪,司法机关也没有什么必要主动介入。但既然老人自己不认错,做儿子的也坚决不出面,那就只能“法庭见”了,毕竟高龄不是违法的理由,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法律面前必须讲究“人人平等”。
当然,此前媒体曾报道该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但这不影响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老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而在民事追责诉讼中,更不会因为老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免责。根据《民法典》规定,老人如果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子女属于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老人的监护人因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是一直支持车主陈先生维权,因为这样的较真有利于推动社会平均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乐观地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应该毫无悬念,除非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
注:在今日头条发表该文时,看到了《老人推倒摩托车案继承人被判赔1.6万》,与我的预期高度吻合。
被告朱先生缺席,法官当庭宣判,被告朱先生在判决结果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陆老太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陈先生摩托车损16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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