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今年26岁,2020年就进入甲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但 公司一直未给小程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2022年3月,小程 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程身体受伤、财产损失。该事故经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程无责任。
2022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程为工伤。2022年7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程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工伤保险部门核定小程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20 000元。2022年8月,小程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00 000元。但小程认为自己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但公司拒绝向小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小程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苍茫的
苍茫的
小程认为
在该起事故中,自己已认定为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已取得刘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但并不影响自己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甲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
甲公司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程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小程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本案中小程有权向甲公司依法主张工伤待遇。经核算,小程在本案中可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超过小程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获赔。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小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苍茫的
苍茫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程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小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后又被认定为工伤,此类情形既存在交通事故,同时也存在工伤事故,属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
这种情形目前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而浙江省在此类情形中采取“总额补差”的形式。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即本案中小程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小程可先向机动车驾驶员刘某要求赔偿,如果其获赔的数额少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则就差额部分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反之,如果小程在交通事故中获赔的数额已经高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甲公司则无需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苍茫的
来源:萧山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