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公共卫生和福祉条例(第 111 条)
2019 年 12 月 14 日,《2019 年公共卫生和福祉条例》取代了先前存在的法规。更新后的病例和接触者排除要求见法规附表 7,转载如下。它们也可以在页面上的表格中找到。信息表“免疫和排除(学校和儿童服务)”中描述了主要变化。小学和儿童服务中心(例如托儿中心和幼儿园)是某些传染病传播风险增加的场所。如果您负责小学或儿童服务,您不得允许儿童上您的小学或儿童服务:
如您已被告知,附表 7 表格第 3 栏(“排除案件”)中的规定该儿童感染了该表第 2 栏(“情况”)或附表 7 中该表第 4 栏(“排除接触者”)所列的传染病,
如果您被告知该儿童患有曾与感染该表第 2 栏(“状况”)所列传染病的人接触。
有时,首席卫生官可能会发现儿童有感染疫苗可预防疾病的重大风险。因此,首席卫生官可能会指示负责小学或儿童服务的人员将该儿童排除在外。然后,首席卫生官将指示何时可以恢复出勤。
表:传染病病例和接触者从小学和儿童服务中排除的最短期限(2010 年公共卫生和福利条例,附表 7)
数量:条件:排除病例:排除接触者
1:水痘:排除到所有水泡这通常是在未接种疫苗的儿童出现皮疹后至少 5 天,但在以前接种过疫苗的儿童中可能会减少:任何有免疫缺陷(例如白血病)或接受化疗的儿童都应排除在外,以保护自己。否则不排除
2:结膜炎:排除,直到眼睛不再有分泌物:不排除
3:巨细胞病毒(CMV)感染:不需要排除:不排除
4:腹泻病:排除,直到没有呕吐或排便不畅24 小时:不排除
5:白喉:排除,直到在至少两次咽拭子阴性后收到康复医学证明,第一次至少在完成后 24 小时一个疗程的抗生素和其他 48 小时后:排除家人/家庭接触者,直到首席卫生官允许返回
6:腺热(爱泼斯坦-巴尔病毒感染):不需要排除:不排除
7:手、脚和口腔疾病:排除直至所有水泡变干:不排除
8:b 型流感嗜血杆菌(Hib):排除直至开始有效治疗后 48 小时:不排除
9:甲型肝炎:排除直至收到康复医学证明,但不得在黄疸或疾病发作后 7 天之前:不排除
10:乙型肝炎:不需要排除:不排除
11:丙型肝炎:不需要排除:不排除
12:疱疹(唇疱疹):幼儿不能当病灶流泪时,应排除遵守良好的卫生习惯。尽可能用敷料覆盖的病变:不排除
1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HIV):不需要排除:不排除
14:脓疱疮:排除,直到开始适当的治疗。暴露表面上的疮必须用防水敷料覆盖:不排除
15:流感和流感样疾病:排除直至痊愈:不排除,除非首席卫生官认为有必要
16:麻风病:排除,直到获得政府批准返回首席卫生官:不排除
17:麻疹:在皮疹发作后至少 4 天排除:不排除免疫接触者。在最后一例皮疹出现的第一天后 14 天内,应排除未接种疫苗的接触者。如果未接种疫苗的接触者在接触任何感染病例后 72 小时内接种了疫苗,或在接触任何感染病例后 144 小时内接受了正常人免疫球蛋白 (NHIG),他们可能会返回设施
18:脑膜炎(脑膜炎球菌性脑膜炎以外的细菌):排除直至痊愈:不排除
19:脑膜炎球菌感染:排除,直至完成足够的载体根除治疗:如果接受载体根除治疗
,则不排除 20:腮腺炎:排除 5 天或直至肿胀消退(以较早者为准):不排除
21 :传染性软疣:不需要排除:不排除
22:百日咳(百日咳):将儿童排除在咳嗽发作后 21 天或直到他们完成 5 天的抗生素治疗:年龄小于 7 岁的接触者与未接种三剂有效百日咳疫苗的病例同处一室,应在最后一次接触感染病例后的 14 天内排除,或直至y 已服用 5 天一个疗程的有效抗生素治疗
23: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从发病起至少 14 天排除。获得康复医学证明后重新入院:不排除
24:癣、疥疮、虱病(头虱):排除至适当治疗开始后的第二天:不排除
25:风疹(德国麻疹):排除至完全康复或在皮疹发作后至少 4 天:不排除
26: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SARS):在出具康复医学证明之前排除:除非首席卫生官认为必要,否则不排除
27:产生志贺毒素或维罗毒素的大肠杆菌( STEC 或 VTEC):如果首席卫生官要求且仅在首席卫生官指定的期限内排除:不排除
28:链球菌感染(包括猩红热):在儿童接受抗生素治疗至少 24 小时之前排除并且孩子感觉良好:不排除
29:肺结核(不包括潜伏性肺结核):排除,直到收到主治医师的医学证明,说明孩子没有t 被认为具有传染性:不排除
30:伤寒(包括副伤寒):在首席卫生官批准返回之前不排除:除非首席卫生官认为有必要,否则不排除
解释性说明:
腹泻病包括以下情况确定了某些病原体,包括阿米巴病(溶组织内阿米巴)、弯曲杆菌属、沙门氏菌属、志贺氏菌属。和肠道蠕虫,但不限于感染这些病原体。
“医生证明”是指注册医生的证明。
潜伏性结核病不需要排除病例和接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