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片;
(二)身份证;
(三)另外还要所租房子的房产证或是复印件;
(四)参合住院病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五)参合住院病人合作医疗证;
(六)出院证明;
(七)医药费收据;
(八)住院费用详细清单;
(九)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七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