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创始人
2025-10-30 16: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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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通用5篇)

  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

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范围主要是指社区居委会的专项工作经费、其它经费和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社区居委会的财务活动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采取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成员监督,实行“账款分离、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应通过社区办公会议定期公布社区财务管理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街道财审所对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收支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二章:办公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应专款专用,用于社区居委会的正常办公开支,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的其他经费主要是指上级核拨经费、协办事务经费、代办事务返还经费、奖励经费、捐赠经费、其他收入经费。

  上级核拨经费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给予的各种补助经费;协办事务经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协办事务工作经费;代办事务返还经费是指公用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办的有偿服务经费;奖励经费是指接受政府表彰奖励的资金;捐赠经费是指驻社区单位和结对共建单位赞助社区的经费,个人赞助的经费等;其它收入经费主要是指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开展社区福利、便民利民服务等的合法收入资金。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其他经费的使用,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他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办公条件的改善、各项活动的开展等。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不得为企事业单位代收各种费用;不得将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奖金。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实行“居帐街管”。由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帐簿和资金进行集中核算、统一监管。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为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按规定编制社区财务报表。确保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社区居委会设立报帐员一名,负责办理社区具体会计流水账业务、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每季度对帐一次,并建立有关备查帐簿。报帐员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党组织书记)不得兼任。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市区有关规定、街道编制的工作计划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其他经费使用的年度项目预算,重点应用于社区服务管理和居民群众活动等方面,倡导勤俭节约,注重提高使用效益。年度项目预算,须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社区年度项目预算须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规范经费使用程序。

  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年度预算或实际需要,提出社区经费使用申请。

  审批。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书记和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审批。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报销。各类报销单据须符合财务规定,严禁先支后批,禁止白条报销。社区居委会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凭各类有效报销单据、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社区居委会书记和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到街道办事处按程序报销。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和服务用房,政府配备和社区居委会自置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及文体活动器材,以及其它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以上资产均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如实进行登记,及时做好增减变动记录,防止资产流失。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台帐,要有社区居委会书记和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签名,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不得与社区单位、个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对帐制度。社区居委会报帐员每季度到街道办事处核对一次帐目。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社区居委会上一季度的社区专项工作经费和其他经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区居委会通报并在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社区居委会的质询。

  第十七条:建立定期督查、审查制度。街道财审所定期对落实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督查。街道财审所每半年对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管理不规范的社区居委会提出意见并予以纠正,同时指导社区居委会落实和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建立离任审计制度。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书记和负责人届中辞职、换届选举前,都要进行离任审计。同时,负责监督社区居委会办理财产物资的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督查、审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财审所负责解释。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篇2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社区居委会财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会计业务,实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2、社区居委会活动经费应按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日常经费开支必须控制在年度拨款指标内,不得超支。各项经费(包括各项活动经费)的使用须按预算执行,不可统筹使用。

  二、财务人员设置及管理

  1、社区居委会配备一名财务报账员,具体管理财务收支工作,帐务由镇财政集中统一记账。

  2、担任社区居委会财务报账员应经相关业务部门培训考核。

  3、社区居委会财务报账员应当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服从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4、社区居委会财务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因工作需要离任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正常交接手续。

  三、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3、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严格审核收支单据。

  4、按时记账、结账、报账,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的帐实情况。

  5、及时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6、负责管理社区居委会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确保财产不受损。

  7、严格执行现金收付制度,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对不真实、不合法凭据拒绝付款。

  8、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9、严格财经纪律,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入账,公私款分开保管。

  10、社区居委会票据实行定期报结制度。财务报账员将报结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报结。报结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包括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单位签章、凭证附件、大小写一致。

  四、资金管理

  1、收入管理

  社区居委会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都必须入账,不得建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公、私款分类保管;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费人员必须及时收取各种应收款项,并将收取的现金,银行支票当天交给财政所入账。

  2、支出管理

  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在银行结算起点上的支出(单笔1000元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每笔经费报销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财经纪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标准,须做到经济内容合法、合理,有关单据清晰、规范。凭经手人、分管领导签字且经审批的.合法票据予以报销。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货币资金支出管理。财务报账员库存现金不超过限额2000元。

  3、债权债务管理

  加强各项应收、应付款管理,定期清查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于暂时无法收回的财物,要签订借据,约定归还期限,并按时催讨入账。严禁以各种形式向外借款、投资、担保、捐赠,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镇主要领导审批。

  五、开支审批

  社区居委会主任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对财务管理负有全责。

  1、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所有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财务开支权限控制在单笔2000元以内;单笔开支超过2000元的报请镇分管主要领导审批。

  六、固定资产管理

  社区居委会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暨政府采购)申请表》,送党政办公室审核,经分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

  七、监督管理

  社区居委会的财务收支状况每年由镇财政审计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需要还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进行审计。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篇3

  一、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统一的财务账簿,应按规定规范登帐、记账,出纳人员应每月及时报送现金银行结存报表、银行对账单及单位银行调节表。根据区财政局对社区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社区居委会所有收入,应存入街道社区资金专户;各社区分别开设一个经费支出户头,专门核算社区各项支出;出纳人员应由本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并定期接受街道财政所的培训。

  二、社区居委会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及时全额缴存到街道社区资金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或挪用。

  三、社区居委会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自购(自制)票据私设“小金库”。

  四、支出管理:

  1、按区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社区居委会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以及福利上限标准。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街道财政所统一制表。各社区工作人员的福利应在社区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并确保工资发放的前提下,在不超过街道统一规定的上限内酌情发放。

  2、严禁使用白条报销。

  3、不得使用复印件、收费通知单等作为报销单据。

  4、报销的发票上不能写“办公用品”、“高温用品”、“文化用品”、“纪念品”等笼统字样,报销发票需附购物清单。

  5、对需要修缮项目需报街道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对达不到工程公开招标的零星修缮费用,也要做到事前有预算、事后有决算和审计,并转账支付。

  6、差旅费报销应附出差通知书,审批文件,严格按财务规定报销,旅行社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7、招待费开支要求填写“公开招待审批表”,写明招待内容、时间、人数、地点,主管审批后方能报销,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茶艺居发票不能损销。

  8、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应遵守财务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增收节支,理好财。补贴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所有报销凭证必须写明事由、列支项目,由制表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主管审批后报销。

  五、各社区会计统一由街道财政所负责,各社区财务凭证必须于每月终(各街道定报关时间)将原始单据报送街道财政所,会计审核后方能报销,对不合管理要求的原始单据予以退回。会计凭证资料由财政所专人保管。

  六、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社区财务应做到每月定期公布。

  七、社区主要负责人离任应接受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篇4

  1、社区居委会实行“钱帐分离、日清月结、逐笔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2、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一人负责签字审批,重大项目的开支必须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备案。

  4、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统一管理社区居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建立健全有关帐薄。

  5、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月定期对财务帐目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同时督促社区居委会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项目。

  6、社区居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向继任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篇5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西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出台西渡镇村(社区)、站所财务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社区)组织和站所,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村(社区)、站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村(社区)、站所财务实行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账务代管和资金监管制度。村(社区)、站所设立公共帐户,所有收入、支出都必须通过村公共帐户。各个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防止集体资金平调、挪用、侵占、截留和私分。

  三、财务管理规范。村(社区)会计、出纳分设,村委、社区主任主管财务审批,支部书记核批。站所由站长主管财务,镇分管领导核批;出纳由站所民主推荐,党委、政府考核确定。村(社区)公共集体帐户预留四个印章,即: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公章、村(社区)财务专用章、村(社区)主任私章、村(社区)出纳私章。每季度记一次帐,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并在固定公开栏进行财务公示。

  四、报帐程序规范。所有开支要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出纳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村(社区)1000-5000元的开支应经村(社区)“两委”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5000元以上大额开支由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站所500元以上的开支报主管领导同意。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支出必须有中标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及税务发票,通过西渡镇农经站及其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帐,并做到专款专用。村(社区)干部工资、养老保险及补助标准要通过党委、政府审批方可发放。擅自提高标准、发放工资及补助,视作贪污处理。

  五、开支要规范。各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非正式单据(白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每个单位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在年度总收入10%以内,杜绝烟、酒票据,村(社区)招待费开支为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村(社区)经济组织成员签字证明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但不能超过纪委规定的接待标准。

  1、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召开的组长、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家(自营的餐厅除外)用餐的。

  2、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来村联系和检查工作,确需要在村民家(自营的餐厅除外)用餐的。

  3、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其成员的误工补助、福利费、困难补助、劳务费等费用的。

  4、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流动商贩处及集贸市场购买农户自产自销的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的。

  六、票据使用规范。村(社区)收取各种款项必须使用《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站所使用财政往来结算收据。开具票据要规范清晰。收款收据由核算中心从镇财政所领取,统一发放、登记和管理。核算中心每月或者每季度将收回的收据存根到镇财政所缴销。县直各单位及镇凭村级组织开具的收款收据或者税务发票付款,非正式单据(白条)不得付款,付款通过银行转帐汇至村(社区)集体公共帐户,严禁现金结算。向村级组织收取款项要使用正式收据或发票,严禁使用非正式单据(白条)收款。

  七、现金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每个单位出纳每次只能支取现金3000元,用完以后再支取。

  八、镇农经站在记帐的过程中,发现违规发票要及时向镇纪委和党委报告。

  九、责任追究

  1、所有收入(含村公益事业捐款、集资、国家项目投入等一切收入)必须开具正式收据并入帐,把款项存入公共帐号,否则视为贪污。

  2、非生产性开支超出年度总收入10%和出现烟、酒等招待费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镇纪委严格追究责任。

  十、本制度从此文件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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