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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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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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论文

  导语:道德是一个多么美好的词,道德高尚的人是多么令人景仰,小编收集律师职业道德论文,欢迎阅读。

  一、法律的道德属性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中几经争议却又历久弥新,如何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成为解决许多法理问题的重要所在。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可谓二十世纪中期法理学界的重大事件。此次论战,主要围绕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这一主题密切展开。富勒《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写作背景即是起源于此次论战,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巅峰之作。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义务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条件。在义务的道德中“惩罚优先于奖励”。愿望的道德是关于美好事物积极的追求与实现,是不以惩罚等强制形式进行表述。因此,义务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之间有一条浮动的分界线,富勒提出了一个标尺“它的最低点是社会生活的最明显的要求,向上逐渐延伸到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譹訛哈特则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对立观点。笔者认为,富勒与哈特观点对立,但都是以忠诚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为基础。道德与法律是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道德作为法律的天然属性,其角色定位是充当利益协调者,如果离开了道德价值目标去分析和研究法律只会导致法律的无秩序。所以法律规范可能仅仅是一个法律外壳,需要道德原则加以补充适用,因此必须强调法律的道德属性。

  二、职业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性不能局限于纯粹且抽象理论概念,需要扩展到具体复杂的司法实践领域中。职业道德规范可谓道德以法律形式最直接的表现之一。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这一较为特殊的职业,其是实现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有利推动者。律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涉及道德问题,同样涉及法律问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治水平的高低。律师职业道德也经历了一系列变革,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从习惯到习惯法。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并逐渐朝制度化迈进。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年次会议通过《律师暂行条例》,于1982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律师法典《律师法》,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经过多次修订。截至目前,2012年最新修订的《律师法》中最大亮点是规定了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1990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发了《律师十要十不准》,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作了概括性要求,其是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制定,行政化意义浓厚,更类似于行政命令。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其局限性越加明显,措辞及部分内容早已不适宜,2014年4月8日司法部宣布废止。1993年12月27日,司法部颁发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后于2001年11月26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并沿用至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在经济飞速发展时期,律师队伍快速增长却良莠不齐,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而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较为系统完整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于2004年3月20日颁布,是由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后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年11月9日颁布执行至今。内容主要包括律师的基本行为规范、业务推广行为规范、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五大板块。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颁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上列举了近四十年来出台的关于律师职业道德重要法律、规范等。还有一些规范的部分条款有所直接涉及律师职业道德,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目前,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从法律层面制定的《律师法》,部门规章层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自律组织律协制定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但律师职业道德在成文法和文件上呈现出较分散的状态,内容上多有重复,其衔接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形成合理的结构体系,对律师明晰执业内容、约束自身职业行为存在不便,为律师提供指导性、约束力、保护性的意义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发展思路

  律师具有职业性和商业性的双重特性,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使得在律师个人经济利益与社会、委托人的公共利益的天平上不倾斜,是一直探索的前进方向。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对提高我国法治水平有积极促进作用。因此,如何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律师执业操作成为当务之急。

  1。制度化、体系化发展

  上文中已提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法律化进程中的问题,改变现有法律法规和文件上呈现的分散杂乱状态,从现有内容进行梳理细化,改变内容重复,衔接不良的问题,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使法律职业道德体系化。有学者认为: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内容从性质上讲,应当是一种程序法。譺訛作为程序法,其是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程序,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主要是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规范,职业道德的内容多是抽象性的,可操作性差。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譻訛道德与规范的一个区别就是笼统与具体,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应是将抽象的、不确定的道德伦理观念进行明确,形成基本原则或具体细则,进一步改进完善可操作性差的不足,使律师职业道德朝制度化、体系化发展。

  2。明确法律责任和权利、

  律师不仅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责任,律师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要求律师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虽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法官这一制度,实际情况却是出现了一批法官向律师流动的逆向发展潮。一些法官、检察官因考虑到就业压力、发展前景、自由度、收入等综合因素,选择加入律师行业。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法官、检察官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压力和风险增大。相较于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无论是工作压力、职业自由度还是担责风险均轻松不少,这必不可少会涉及到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这些年曝光的辽宁刘涌案、重庆李庄案、济南舒向新案以及李某某案等,似乎反映了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多数时候更像是一种宣言或符号,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功效堪忧。譼訛律师虽具有职业性与商业性双重特点,但面对利益,人性的'弱点会更加凸显。律师职业道德仅靠概括性的规定而未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难以实施和操作。

  因此,明确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和建立一套完整的惩处机制迫在眉睫。有义务就有权利,律师职业道德不仅要包括对律师的约束规范,也要包括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律师法》第36条第二款“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知晓当事人已经实施完成的犯罪事实,当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询问时,律师是否有权以此条保密规定为由拒绝回答,法律并未明确。随着《律师法》的不断修订,律师的权利明显增加。但若对权利遭侵害后的救济未给予详细规定,权利的实施就得不到保障,不仅损害了法律权威性,也损害了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会降低律师对职业道德的可信赖度。因此,保障律师的权利也是法律职业道德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须从小培养。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应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辨是非,培养正义感、责任感等。在高等教育阶段,实际也是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老师不仅应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专业水准与技能的同时,更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与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适用主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的法律工作者,其使命与责任也各不相同。例如,法官这一职业具有中立性,其主要职责是公正的审判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检察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确保国家、集体、公民权利不受侵害,保证违法者受到法律追究。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当事人的聘请或委托,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同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各不相同,但都是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因此树立职业的法律信仰尤为重要。法学教育也是是一种职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是必不可缺的。教授学生明确各项法律工作者的职能、熟悉职业基本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让学生在心中明确底线,提升学生思想素质,并且在执业过程中按时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是提升中国职业道德水平的根本途径。

  四、结语

  道德可以内化为人之理性自觉,使人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调整与他人的社会关系。譽訛面对个人自身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难以两全的矛盾时,仅依赖于不成文、内心确信的道德进行约束,其作用明显不如强制性规范,此时需要法律作支撑。现阶段,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法律化、制度化进程,明确法律责任与权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律师队伍水平的必经之路,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措施。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发挥道德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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