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刑初119-1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向辉,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3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以(2022)鄂0191刑初119号刑事裁定,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向辉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止审理。目前,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余 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