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刑更2588号
罪犯李章通,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苏059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有漏罪,2022年10月28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78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李章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拟对罪犯李章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章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该犯财产性判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章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章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增伟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健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