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刑终497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均财,男,1973年12月10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怀远县。202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2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均财犯盗窃罪一案,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皖0321刑初4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邵均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均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均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邵均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邵均财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均财撤回上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1刑初4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怀甫
审判员 陈二伟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刘女
书记员叶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