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后添加上去的合同内容,完全是双方之前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尽管一方是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效力。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会有,一般如果是一方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其后添加的内容多半都与其真实的意思有出入,而其之所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也很可能存在一方欺诈之类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这是在理论上进行分析,而实践中如果遭遇了这种情况,要想主张合同无效,我们需要证明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未载明合同的内容,而现在这个合同的内容,也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空白合同上签字算伪造吗?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签字,应视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可以认定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尽量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整、详细,条款文字无歧义,在自身充分理解合同约定内容和明确对方身份的前提下签字、盖章,从而避免日后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对于合同而言,空白就是漏洞。在合同中留下空白,等于把风险留给了自己。
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合同内容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若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有明确的维权方式及索赔标准。
如果单位或个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应当承担因该合同后添附的内容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合同的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当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若委托单位想解除合同,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已签名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介绍信”如果填写了内容就是有效力的,该合同或介绍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具并签署“空白文书”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