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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