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的时候,质权设立。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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