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比如说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要求,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但是,因为变更工作要求是定作人提出的,所以因此增加的费用都由定作人支付,由此造成的承揽人损失也要由定作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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