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死刑复核的案件应该包含的材料:
1、报请复核的报告;
2、第一、二审裁判文书;
3、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
4、全部案卷、证据;
5、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6、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