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属于中标前的实质性谈判内容,中标无效;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生异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承诺书的利益,承包人可以拒绝,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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