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单位未将裁员情况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也未将裁员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属于违法解除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2N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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