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后置许可是指对于应当予以前置审批的商事登记,为了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促进商事活动的迅速开展,采取先行商事登记而后进行理应前置审批的审查,它代表了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
【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